2021年10月24日星期日

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洛阳市西工区春晓网络信息技术工作室。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营,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洛阳市XXXXXXXX。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出资人为XXXX,出资资金:2万元( 贰万元整人民币)。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为: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可用于出资者分红。

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出资人决定终止。

第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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