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

浅谈隐性采访及其适度原则的把握

作者: 陈岐岳

摘  要:本文从隐性采访的概念出发,分析了隐性采访产生的原因,指出隐性采访是媒体获取新闻素材的重要方法之一,重点探析了隐性采访中适度原则的把握。认为媒体从业者必须充分考虑到新闻事实本身、新闻当事人和受众的道德伦理底限,以合法、合理的新闻报道,正确体现舆论导向职能。

关键词:隐性采访 适度 伦理道德

 

ABSTRACT: Interview from the concept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recessive interview, pointed out that implicit access to news material covering the media is one important way, focusing on the interview of the implicit grasp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at media practitioners must fully take into account the fact that news, news client, and the audience’s moral and ethical bottom line, in order to legitimate and reasonable journalism, correctly reflect the function of public opinion.

 

KEY WORDS  [secret interview]  [moderate]  [moralo]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中央到地方的媒体把关注点不约而同从一般的时政新闻倾向民生新闻。而报道这些新闻事件的时候,各家媒体都使出浑身解数用各种常规和非常规的手段进行采访。隐性采访,作为一个特殊的采访手段在近些年被大量的使用,而这种采访方式也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的争议。如何在保证新闻事实真实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好新闻报道,成了现在新闻从业者和广大受众关注的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成因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或者其他的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1]据资料记载,有关于隐性采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那时《纽约世界报》的女记者伊丽莎白化名布莱,装扮成精神病人以“治疗”为名混入精神病院,调查病人在精神病院里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以《疯人院10天》为题写出了3篇报道,一时间引起了轰动。我国古代明君贤臣为惩治贪污官吏而采取的“微服私访”可以算作是广义上隐性采访的最早使用渊源。在我国,1992年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是中国电视界第一次采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1993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勉之对北京街头出售假发票现象进行暗访,隐蔽使用录音机采访,成功获得中国新闻一等奖。

隐性采访以其不公开采访身份、不公开采访目的、不公开采访手段的特点,成为新闻媒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因为隐性采访方法的隐蔽,常常使他能得到常规采访无法得到的采访对象没有防范和掩饰的原始状态,因而最能体现新闻的真实性特征。又因为是在被采访者毫不设防的的情况下报道,所以其内容又往往具有轰动性、震撼力。

 

(二)隐性采访的成因

在我国,近年来隐性采访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为何传媒从业者会如此重视隐性采访的使用呢?

首先从媒体自身的角度来看:为了争取受众,各个媒体想方设法在节目内容、节目形式、节目创意上下功夫。各家新闻媒体在对同一新闻事件的报道中都力求最快、最新、最真实,以便在同质化竞争中赢得市场。而在常规的采访手段下,要想达到以上的标准已经是难上加难,隐性采访随之呼之欲出。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告》等节目就是以报道社会阴暗面,揭露丑恶现象而著称,这些节目中就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开办初期的节目《触目惊心假发票》,暗访了上海火车站广场票贩子倒卖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情况。摄像机架在40米开外的地方,记者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女票贩子进行交涉,在票贩子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客观真实的再现了票贩子倒卖假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引起了上海市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查处了涉案人员。这是《焦点访谈》第一次成功地运用“偷拍”的采访方式,揭露了违法乱纪行为。

其次,受众的心理需求也是隐性采访存在的主要理由之一。人们天生就具有好奇的心理,越是平时无法触及到的地方,对其好奇心理就越发的强烈。[2]媒体的隐性采访手段正是以其隐蔽的采访手法,将新闻的求新、求奇的特点融合其中,而在对一些犯罪的新闻报道使用隐性采访的同时,也迎合了受众冒险和窥私的心理;在这样一个“注重悬念叙事的时代”,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长镜头和同期声等讲述方式把观众直接带入了新闻现场,无疑更加真实的增强了视觉和听觉的冲突。

二、隐性采访适度原则的把握

 

隐性采访的各种争议一直存在,但是为什么隐性采访在激起社会上巨大争议的同时,又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这就需要深究在新闻传播中,媒体和受众之间的关系。学者顾理平《隐性采访学》中提到的,新闻具有以下社会功能:1、反映社会现实,传递多重信息。2、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3、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社会文明4、实施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秩序。[3]隐性采访对于新闻价值本身而言,确实能够突破以往常规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准确的抓住新闻事实的真实面目。它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可视性和可听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体现新闻的真实性。同时对于媒体而言,使用隐性采访可以揭露社会阴暗面,还能满足受众解气和窥视的心理需要,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在新闻采访中隐性采访的使用还是要遵守一定的适度原则:

(一)隐性采访要以遵守相关法律为前提

在现实的采访过程中,记者可能遇到许多的阻力,导致采访的不顺利或者失败。但是,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所遇到的困难并不能成为使用隐性采访侵权的理由。

(二)隐性采访记者的身份角色应有严格限制

隐瞒记者身份是隐性采访的重要特征,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成什么。通常来说,记者用以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比如“消费者”、“乘客”、“学生”、“病人”、“储户”等这些普通公民角色,都可以替代“记者”的身份出现。但是记者却不能冒充另一类身份,即由法律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身份。比如,记者不能把自己打扮成军人、检察官、法官、警察以及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某种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此外,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和违法犯罪之徒。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出的《亲历盗墓》节目为例,记者本身作为一个公民,在行使采访权利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的时候,虽然主观上是为了揭露盗墓者的违法犯罪行径,但是记者本身参与文物交易和盗掘文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虽然节目最后记者将花钱买来的文物送交给公安机关并报案,但是这并不能掩盖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同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事实。

(三)隐性采访尽量不“诱导”和设“圈套”

在个别案例中,由于记者的介入,而使新闻事件的走向发生了变化。这些介入记者通常都采取了“诱导”的手段,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把自己设置成为新闻当事人,通过语言体态等暗示手段,促使新闻事件向更深层次的发展,有的时候记者的这种诱导加速了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法律上来讲,记者的采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促成因素。《羊城晚报》曾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内容是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冒充被抢劫人员而拨打警方的110报警电话。类似新闻是记者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追求节目的看点,制造新闻。这种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搞的形式的做法,不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而且还会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隐性采访应追求社会责任

 记者首先是一个社会化的人,他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行为准则。从职业角度来讲,记者又是时代和社会变迁的记录者,在他们身上,凝聚着更多的社会责任。[5]

(五)隐性采访应兼顾社会伦理道德

任何的采访手段都应该以遵循伦理道德的根本原则为基本前提,放弃这些原则而一味的追求某一具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无疑会对整体新闻的真实构成极大的威胁。从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角度分析,隐性采访需要注意到真实、适度、善意的原则。

1、兼顾真实原则。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有时不可避免的要处于新闻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很有可能促成或影响新闻时间的发生。而这样就造成了新闻事件的不真实。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最好将自身放置在第三人称的角度,尽量不要去影响或促成时间的发展。[6]一旦记者本身参与到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记者就成了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最后报道的事实也不客观,更不可能成为一条正确导向舆论的新闻,造成了新闻的失真,而这样不仅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对新闻事实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

2、兼顾适度原则。在对新闻事件进行采访的时候,隐性采访要遵循适度原则,不能因为小的困难滥用隐性采访,能避免使用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不使用。使用隐性采访时则应该紧扣新闻主题,不扣主题的问题或者无关的问题不要使用隐性采访。如果不兼顾适度原则,就会造成媒体从业者不假思索的进行偷拍、偷录。最后造成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各个媒体为了追逐利润,不管什么样的新闻都用隐性采访的手段,不管在采访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困难都会使用隐性采访。这样的情况泛滥之后,受众的安全感会大大的降低,认为自己无时不刻有可能被偷拍、或者偷听,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3、要兼顾善意原则。新闻工作者应该清楚,自己所作的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但同时也应该注意,新闻的当事人也是一个公民。新闻工作者在使用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7]善意的去报道新闻事件,不能恶意的伤害新闻当事人的人格权等他的合法权益。新闻的最终目的是导向正确的舆论,监督社会不良现象。如果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记者始终怀着一种对仇恨态度,很有可能最后做出的新闻是不够客观的,很有可能到最后把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到一个偏激的方面。所以,在隐性采访时兼顾到善意原则,这不仅是对新闻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整个受众群体的良好舆论导向。

 

隐性采访毕竟只是对显性采访的一个辅助手段和补充方式,它相对于显性采访,确实能够吸引人们的眼球,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然而新闻工作者在运用它时一定要适度,要多用一份人文关怀的眼光和法律意识来影响自己,这样新闻工作者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时代的眺望者,记录社会冷暖,承担起社会道义。在以法律为工作指导的前提下,多用一分人文关怀的眼光去审视社会。归根结底,要做好一条新闻报道,首要的决定条件就是新闻从业者的素质。

 

[参考文献]

[1]陈群峰.质疑隐性采访的道德性与合法性[J].学术探索2005年第3期

[2]顾理平.隐性采访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

[3]顾理平.隐性采访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

[4]李矗:《法律新闻报道概说》,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第184页。

[5] 郭赫男《双重视域:隐性采访的法律考察与伦理评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第192页

[6][美]约瑟夫·多米尼克.美国的电视法规与管理研究[J]世界电影,2006,4

[7][美]斯坦利 ·J·巴伦.大众传播概论——媒介认知与文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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