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互联网新闻传播的规制——一种社会学视角

 

摘要

本文从传播学与社会学角度出发,探讨互联网新闻及信息传播的社会影响、社会意义,介绍了互联网规制的几张形式及其法律依据,并探讨互联网规制对社会多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媒介、传播、审查、规制

一、互联网的技术定义

为了方便下文叙述,本文首先从技术层面上厘清 “互联网”的定义:互联网是一个泛指,指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互联网络。历史上看,互联网是有若干个网络互联组成的,其技术基础是TCP/IP协议,但互联网并不局限于IP网络。互联网的基本特点是全球性和去中心化。

二、互联网的社会影响

“媒介即讯息”无疑是马歇尔·麦克卢汉最有名的警语:我们对任何传播媒介的使用产生的冲击力,远远超过它传播的特定内容。换言之,媒介,或者说使用媒介这个行为本身,比这个媒介所传播的具体内容更能够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对互联网这一媒介来说更是如此——特别是考虑到互联网,作为媒介而言,对内容的张力和斥力。

麦克卢汉指出,新媒介必然把旧媒介当作内容来使用。互联网作为一种(相对的)新媒介,在其萌芽阶段必然是以旧媒体的降格形式而展现于世人面前的。但互联网与其他媒介不同的地方在于其张力——或者说包容性。保罗·莱文森指出,网络的内容不是一种媒介,而是许多媒介。互联网,特别是多媒体时代的互联网,具有对其他媒介一切内容的包容性。这里只谈大众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无一不以其数字形式被互联网所包容。

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对内容有着强烈的斥力,或者说去内容化。互联网就好比核物理反应,只要有一个初始的能量激发就能不断自发反应,而不需要持续提供能量。也即互联网具有自发创造内容的能力。因此,互联网与其他媒体不同,不需要内容的长期“哺乳”,也即“去内容化”。这是因为,互联网的消费者——“网民”和其他媒介消费者不同,无论他们在网上做什么,都是在创造内容。莱文森指出,上网的人是互联网的内容。这也正印证了麦克卢汉“媒介即讯息”的观点,使用者即是媒介的内容。

互联网让人类社会首次感受到了“媒介”超越内容的力量。在麦克卢汉的时代,麦克卢汉只能苦口婆心的用电话这样的互动媒介、或者用电视的参与效果来说明媒介的社会意义。但在互联网时代,媒介的威力已经不言而喻,互联网越发超越技术和形式本身,而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我们常说“赛博空间”,麦克卢汉很多年前就提出了“地球村”。是的,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一张全球电子网络,它是在现实社会上“嵌套”或者说发展出来的另一个社会。

三、互联网新闻传播

信息传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要件。有了传播,人类才有了联结成社会的纽带。互联网之所以可以超越其媒介的固有印象而发展成一个社会,正是因为其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属性。另一方面,由电子和光子构成的传播介质的传播效率大大超越了易于衰减的声波、不能发射的印刷品,且TCP/IP协议构建了一个(技术的)底层泛在的“共同语境”。这决定了,从传播学视角看,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具有亲身传播的很多特点:及时性传播、空间距离小、反馈方便及时、使用多重符号(这里指多媒体技术)。这一切,说明了互联网是信息的“良导体”。

类似亲身传播中的“互动性”是互联网新闻传播异于传统新闻传播媒体的最大特点。而这种互动性加上去中心化性,使得互联网新闻传播呈现一种不同于传统专业媒体的内容生产模式——用户创造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所谓用户创造内容(UGC),是指由用户生产的各种公开的媒体内容。传统意义上,媒介生产是一种专业工作,需要由通讯社、报社、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进行。而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媒体生产工具的普及和内容发布的便捷,使得媒介生产不再必须由专业机构完成;通过DCDV、手机、PC等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民用设备,以及互联网,即可完成内容生产和发布。

UGC体现在新闻传播上便是“自媒体”。自媒体主要包括博客、播客(和UGC模式的网络视频服务)、微博客、社交网络(SNS)等媒介。就内容生产力而言,自媒体是传统媒体远远无法比拟的。YouTube曾表示,其用户每分钟上传的视频总长度达20小时,这要远远超过世界上所有电视台生产量的总和。

四、互联网审查

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是为军方设计的,去中心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在一部分节点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仍然保有其余节点彼此的连接性。因为去中心化的特点,互联网难以被审查:原理上,没有一个节点能够阻断其他两点之间所有的传播路径;也即,不存在一个可以控制一切传播的中心节点。标准意义上的互联网,两点之间的路径是有充分冗余的。但互联网并不是一个整体,而是由多个网络互联互通所组成的,其中的“子网”通往其他网络的出口是有限的。比如中国(大陆)只有CSTNET(中国科技网)、CHINANET(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ER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HINAGBN(中国金桥信息网)四个国际出口。只要是中国(大陆)的互联网用户,要访问大陆以外的地区,都必须经过这四个出口之一。也即事实中是有类似中心节点的存在的。

目前中国(大陆)技术层面上的互联网审查,主要是建立在国际和省际出口上的防火墙系统,国际上被称为Great Firewall。除中国(大陆)外,在技术层面上实施互联网审查的国家还有突尼斯及大部分中东国家(基于透明代理)、土耳其(基于IP屏蔽)、韩国(基于域名、IP劫持)、中国台湾(基于透明代理)等。

而在非技术层面上,互联网审查则主要是从法律层面,比如实名制、许可证制度、分级制度等。我国主要采取网络实名制与网站备案制度。其中,实名制因为技术和法律难度事实上并未完全实施,目前主要在CERNET(及高校BBS)和重庆市等部分网络、地区试点;而备案制度则是我国目前在非技术层面上互联网审查的主要手段。

根据相关法规(下一节中有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以实名制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笔者为个人网站备案的经验,备案制度是一种预先审查手段:如果未完成备案,中国(大陆)境内的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和域名服务商将不对你的网站提供接入、解析等服务。而备案的内容主要有管理员联系方式、网站提供的服务和网站IP地址等信息。可以认为,网站备案制度实质是一种许可证制度。

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内容中立”和“媒介必须承载”(特纳诉FCCIII)等判例,美国对互联网的审查是相对宽松的。虽然就“网络中立性”这一问题上仍存争议,但事实上,美国除版权争议外极少对互联网进行规制。比如近期沸沸扬扬的维基解密事件,其网站(位于瑞典)并未被美国封锁或屏蔽,而其位于美国的DNS解析服务则是因为遭到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而被迫中断的。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主要的规制方式是版权所有者通知IDC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IDCICP基于“避风港原则”对侵权内容、网站采取删除、关停等自律措施。根据笔者的经验,这一操作的流程为:版权所有者向涉嫌侵权的网站(ICP)管理员及网站接入的IDC发律师函并提供有效通知(证明其版权所有),IDC就涉嫌侵权的问题质询网站管理员寻求解释;如果确实存在非主观侵权行为,则ICP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删除侵权内容,否则IDC有权根据ToS(服务条款)停止接入服务;如果侵权行为系主观(通常指在接到律师函较长时间后仍未移除侵权内容),则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构成侵权。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截至2007年,已有20多个国家施行互联网审查制度。

五、互联网审查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互联网审查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l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l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l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l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l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l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71日)

l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l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320日)

l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320日)

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l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424日)

l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610日)

l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l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530日)

l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l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11日)

l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l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l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从法理上讲,中国实施互联网审查的主要机制是“自律”,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媒介责任”。

美国曾于1996年订定《通讯品位法》,限制的对象主要为少年。但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向法院提出违宪诉讼之后并成立而被宣判无效。目前美国互联网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2000年施行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

七、互联网规制的社会影响

互联网规制有着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而且两个方面都超出新闻传播本身,而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 积极影响

1.        互联网审查为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把关人”(Gatekeeper)机制

互联网具有“公器自治”的特点,人人皆能发言。但也因此使得网络来源真伪混杂,难以信任。互联网规制提高了互联网内容发布的要求,建立了一种先行或者事后审查的机制,从而实现了把关作用。

2.        互联网规制可以减少互联网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特点,互联网上的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较之现实社会更难治理。通过互联网规制,可以减少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目前多数国家给出的审查理由。

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曾于2006214日下午针对某些国外网站被封的说法做出解释。并称,原因是其刊登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内容。他说:“有些境外互联网网站刊登了违反中国法律的内容,主要是淫秽色情或恐怖内容,中国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了必要措施,这是可以理解的和必要的”。

3.        互联网规制可以避免不适宜内容的传播

对于青少年儿童和一些宗教信仰者,色情等不适宜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互联网审查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断不适宜内容的传播。

(二) 消极影响

1.        互联网规制影响了信息的正常传播

因为互联网不可估量的数据规模,互联网审查往往只能采用基于关键词等的技术手段进行。这可能影响到信息的正常传播。

比如,中国大陆互联网审查系统的关键字过滤给国内科研人员、大专院校师生的正常科研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其正常的关键词搜索可能被重置,并在随后的几分钟内相关网站被封禁无法再次浏览。这些影响被认为给经常需要到国外技术网站、搜索引擎网站、数据库网站搜索信息的科技人员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2.        互联网规制侵犯了公民的言论、通信自由以及知情权

互联网规制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民的言论、通信自由。而互联网规制这一行为本身如果被滥用,则可能会像报业审查、新闻审查制度一样,可能会影响公民知情权。

3.        互联网规制可能会导致寒蝉效应

所谓寒蝉效应,指人民害怕因言获罪,或是必须面对高额的赔偿,而不敢发表言论,如同蝉在寒冷天气中噤声一般。虽然尚无明确证据,但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活动家普遍使用这个理论来质疑互联网审查制度。

4.        互联网规制影响社会生产力和互联网产业发展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多的进入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中,对互联网的规制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生产力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射手科技创始人沈辰曾在其微博中表示在其开发工作中,因为国内的网络审查而浪费了两天时间,从国外网络转接后只用了30分钟就完成了工作,“网络对生产力的影响就这么大”。

新浪微博服务的编辑陈彤(音)在行业论坛上抱怨,政府要求的审查真让公司员工“头疼”。陈彤具体说明了公司的审查系统:247项要求;编辑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要进行没完没了的协调;每天的例会要讨论政府最新指定的主题和依据敏感程度必须被监视或删除的敏感词;最终,这一系统能够让编辑和用户持续报告问题内容,并引起公司审查人员的关注。

 

《华盛顿邮报》今年1月曾引用了百度的首席产品设计师孙云峰的一篇博客, 他写道:“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戴着镣铐跳舞……这就是现实。”网络审查事实存在,并且它将必然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目录

1.        []马歇尔•麦克卢汉;何道宽译:《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商务印书馆,200010月第1

2.        []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泰格龙编;何道宽译:《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月第1

3.        []保罗·莱文森;何道宽译:《数字麦克卢汉——信息化新纪元指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2月第1

4.        []约翰·D·泽莱兹尼;王秀丽译:《传播法判例: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月第1

5.        []J·R·多米尼克、F·梅塞、B·L·谢尔曼;张海鹰译:《电子媒体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4月第1

6.        维基百科,http://www.wikipedia.org

a)        互联网

b)        中国四大骨干网

c)        网络文化

d)        互联网审查

e)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审查

f)         中国网络实名制

g)        防火长城

h)        寒蝉效应

i)          网络中立性

j)          WikiLeaks

7.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0)》,201077

8.        BBC中文网:“大型系列报道:超级网力”,20103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indepth/cluster_superpower.shtml

9.         []理查德·沃特斯(Richard Waters);何黎译;FT中文网:《实施互联网审查的国家增多》,2007315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10086

10.    国新办网络局培训班学习材料,来自网络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 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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