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

第三方调查的合法性探讨——从“徐宝宝”事件说起

 

作者: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0级研究生 许莉芸

【摘要】

第三方调查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被网民热捧,似乎已经成为了政府危机公关的良好解决方式,最后的结局就是“皆大欢喜”。从“躲猫猫”事件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再到“徐宝宝”事件,无不彰显了第三方调查的威力。本文旨在对第三方调查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希望能从新的维度分析第三方调查并给予思考。

【关键词】

第三方调查  舆论监督  “徐宝宝”事件

【正文】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公众的话语方式,使公众逐渐地由公共事件的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喻国明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由网络率先造势,形成一定的社会反应,传统媒体和相关部门随后表示关注,这成为最近一两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一个基本程序。”即某一社会问题的发生——网络揭露——引起公民激烈讨论与义愤——在全社会迅速传播——传统媒体深入报道——政府出面——公众质疑——第三方调查——善后处理。第三方调查最为一种新型的调查方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但是也要引起我们对第三调查的权威性、合法性做法理性的思考。

一.第三方调查的产生

1,第三方调查的引入,

第三方调查一般是在具有影响力的公共事件中,政府所做的调查不能使公众信服,进而启动的由社会人士、网民、记者等各中立力量组成的调查团体。这有些像国外的独立调查机构:调查目标明确,致力于揭示对受众有重要意义的事实真相;调查行动由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独立完成,调查与收集材料是其独立行为,不受在此之外的任何权力或利益的控制。

当“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被网民热炒的时候,就有人呼吁应该成立一个由社会人士、网民、记者等中立人员成立的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宣传部公开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人士代表,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但在实际的调查中,由于“师出无名”,对于调查整个事件的关键—— “调看录像资料”、“询问与死者发生冲突的犯罪嫌疑人”等要求,警方以违法、违规等理由拒绝。这次调查,除了听警方、检方讲述调查结果和回答提问,就是去看守所看《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等书证。有网友质疑这样的调查只是一场“作秀”,是政府在处理公关危机的一种手段而已。由此我们可以窥见一斑,第三方调查以一种民间的监督力量出现在公共事件中,不具备法律权力和效力,这样的调查只能像“躲猫猫”事件一样无疾而终。

 

2,产生的社会背景。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众利益诉求、意见表达及价值判断呈现多元化特征。因此,政府需要倾听民众呼声,了解民意,同时民众也希望获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第三方调查应运而生。

1),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说过如今的时代不仅是一个反官僚的时代,也是一个反政府、抗税、反制度的时代。 孟德斯鸠也曾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极易导致权力的腐败”,政府部门代表公民行使公权力,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从“躲猫猫”案、李刚门事件、宜黄事件等事件中,网民将矛头直指政府,政府公信力受到了质疑。

 

评价政府公信力的指标为:第一,政府的诚信程度。第二,政府的依法行政程度。第三,政府的服务程度。第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徐宝宝”事件就是民众对政府的诚信和依法行政程度的缺失造成了强烈的不满,第一次调查时由省市卫生厅局组织的,被网友戏称为“老子查儿子”。在政治民主化的社会中,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依赖于其良好的信用状况,即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政治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第三方调查正是这样的大背景下的产物,是政府充分引导公众兴趣、激发公众主动参与、掌握公众真实意愿的一项民主评议的有效方法。

 

2,网络时代公民意识的提升。

网络时代的到来,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民众的监督意识越发强烈,对透明公开的渴求更加高涨。这是民间监督力量的觉醒,也可以说是主人意识的萌动。公民并不是被管理者,而是这个城市或社会共同的参与者和管理者。

而网络时代下,舆论依赖网络所建立的“虚拟社区”,重新组建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 与此同时,网络也使得传统的以地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被打破,个人的独立性增加,个人被孤立(相比以前而言)重组,形成“以计算机为中介的社群”。正是网络的虚拟社区给公民提供了这样的一个话语平台,迅速转载,扩大影响,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在网络力量的推动下,一个看似个人的医疗纠纷演变成颇具影响力的社会事件,政府部门必须给社会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平息众多质疑。

 

3,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难入。

近年来,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新闻事件,大都发端于网络。作为党政的喉舌,传统媒体无论在时效性还是在流动性上都无法与网络媒体相媲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在弱化:舆论监督内容比例大大减少;舆论监督力度不够……

一些行政管理者也常把负面新闻与国家及地方的形象联系起来,把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威胁,经常动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打击报复舆论监督现象严重。新华社新闻研究所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81%的受众认为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太少,舆论监督力度不够”;74.8%的受众认为媒体“对本地政府监督不够”。 在“徐宝宝”事件中,最先报道此事的是《人民日报》,而南京当地媒体却在这一事件中“集体失声”。这样情况并不罕见。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温州“移动门”等等,当地媒体在这些事件中,都明哲保身地选择了沉默,敢于最先报道的往往是级别较高的“上级媒体”。

二,第三方调查与监督权。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基础的监督权,对于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发展民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督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监督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和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法享有的监督职权,即这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十七大报告指出了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监督权的概念,成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运行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徐宝宝”事件中,第一次调查后南京市卫生局的相关通报就称,“医院存在对该患儿病情的凶险程度估计不足、对该患儿血常规的异常指标未能及时探究的不足。但是,医院针对蜂窝组织炎的治疗相关措施已实施,抗菌素使用得当,对患儿抢救措施是合理的”,并且,“不存在医护人员玩游戏、发牢骚等情况”。仅仅过了二天,调查结论就截然不同了,“患儿家属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在此次事件前期调查中,值班医生隐瞒事实真相,市儿童医院调查手段简单、调查深度不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两次调查结果完全不同,奥妙就在于调查组的成员不同。第一次的调查组由南京市卫生局的成员组成,其中又是以当事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为主,这样的调查结论可想而知;而第二次的调查组阵容庞大,由14人组成,当中有4名是南京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5名中央省市媒体记者,1名网民代表,1名计算机专家,2名省级综合性医院医疗专家,1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所以第二次调查结论,得到网民的一致认可。可以说,第三方调查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体现,是在公共事件中对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种延伸。

三,建立“去官方化”的第三方调查机制。

在“徐宝宝”事件成功地运用第三方调查并获得了网民的中肯后,将会有更多的公共事件效仿。但是第三方调查却面临着“民间身份”不具法律效力的尴尬困境。如何建立一套长久可行且明确权责的第三方调查机制是当务之急。

1,权利赋予:人大赋予调查组权利。

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因此,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当由人大来组织第三方调查。这样才能保障第三方调查的权利。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人大赋予第三方调查权利,说到底还是公民的权利还于公民。

2,人员选择:成立专门的调查人员专库,每次随机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

在网络上征集相关调查人员,比如电脑技术人员、媒体工作者等有相关技能的人员,对其资料进行筛选,从中择优,输入到调查人才库中。每次的调查组要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再根据人员分配从人才库中随机抽选人才组成调查组。

对人员的选择上要避免与当事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团体。虽然在徐宝宝事件的第三方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定的“第三方特性”,但是细察之,可以发现调查组成员不少是“存在明显意见倾向”的个人,例如作为网民代表的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主周桂华,在调查前已有明显的对患儿家属支持的行动。因此第三方调查从人员的选择上还存在极大的不规范。

3,明确责权:设立特别委员会。

首先在人大之下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当某一社会事件上升到公共事件后,在人大权利的赋予下成立“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负责根据具体的案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由人大牵头,委员会的成员并不参加调查,而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其次,明确调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将调查过程结果公开化、透明化。在网络上公开调查组的成员,调查活动权利细则,比如当事人的会见、取证、一些技术识别等,同时也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保证调查的客观中立性,不含个人感情色彩,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等等。

最后,要做好后续工作。将有关结果交至相关部门处理,同时人大下设的特别委员会要继续对事件持续关注。如果发现调查错误或者调查不够,应组织原“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继续展开新一轮调查,直到彻底查明事件真相,“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至此自行解散。

 

在过去的几年中,诸多公共事件的发生,使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相关事件处理结果缺乏信任,从而导致“第三方调查”的产生。但这一手段,却面临着不合程序、不具法律效力的尴尬之局。“第三方调查”应该在一种有序、合理、合法的程序中进行,不超越法律的独立性原则。“第三方调查”只是人大将监督权授权民众执行,其调查结果只是起到查明事实真相的辅助功能。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交由有关司法或行政部门做出。人大的监督程序应该启动并发挥其应有功能,“第三方调查”也从此名正言顺。我们期待真正建立起一套“去官方化”且具有法律效应的第三方调查机制。

参考文献: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著.张成福译. 《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②夏芳,我国政府公信力研究。

③⑤陈璟彦,第三方调查:网络时代舆论的政治监督,

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150608/150617/13481290.html 

④刘道彩,传统媒体别丢了舆论监督的武器,中国舆论监督网: http://yuluncn.net/article/sort012/info-5004.html

贵静,由“第三方调查”引发监督权之思考,《知识与创新》2010年第1期。

⑦贵静,浅淡第三方调查,《法制与社会》,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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