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3日星期一

微博客的崛起对实践媒介近用权的影响力分析

作者:冯月季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rising Micro-Blog exert influence on fulfilling 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

(Feng Yueji)

Abstract: Micro-Blog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our social life from Twitter was crated in 2006.As an emerging communication ways, The application of Micro-Blog enhance public’s opportunities of access to mass media. Moreover, medium discourse right is being reallocated and public sphere is being constructed. Micro-Blog is growing a new cultural forces.

Key words: Twitter; Micro-Blog; 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 Medium discourse right; Public sphere

内容摘要:自2006年Twitter创建以来。短短几年时间,微博客已构成我们社会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实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传播手段,微博客的崛起促使公众接近使用的媒介权利可能性大大增加。并正在促成媒介话语权重新分配以及正在逐步建构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公共领域,微博客正逐渐成长为一股新的文化力量。

关键词:Twitter  微博客  媒介近用权  媒介话语权  公共领域

 

一、微博客的崛起之路

2006年6月,blogger. com创始人埃文·威廉姆斯(Evan Williams)在美国旧金山创建的Obvious公司推出了Twitter服务。该网站(twitter.com)的理念是“随时随地、无处不在的沟通”,网站建立之初的宣传口号为“你在做什么?”(What are you doing),2009年7月29日,Twitter将其更改为“分享和发现世界各处正在发生的事。”(Share and discover what’s happening right now, anywhere in the world)。Twitter业务的推出被视为微博客(Micro-Blog)崛起的标志,它是一项基于当前web2.0技术条件下,通过手机、IM(MSN、QQ)、E-mail等途径发布信息(每次至多只能发送140字符)的一种新兴传播方式。自Twitter.com创建以来已有超过7500万的注册用户,日均访问量超过2000万人次。并且在2008年美国奥巴马总统竞选以及2009年6月一代摇滚天王迈克尔·杰克逊去世事件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自2006年Twitter在美国成功之后,中国相继出现了一批仿效Twitter的国内微博客网站,如饭否网、叽歪网、做啥网、嘀咕网等,目前,国内四大门户网站均已开通微博客服务。除此之外,一些官方网站也开通了微博客服务,最为典型的是2009年11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批发市场群体性事件后,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开通“微博云南”,首开中国地方政府微博之先河。微博之所以在短短几年发展势头如此迅猛乃是基于其传播特性的“4A理论”(Anyone、Anytime、Anywhere、Anyway),即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任何一种手段传播信息。作为自媒体(We media)时代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微博正努力将公民新闻所推崇的“人人成为新闻记者”的传播理念付诸现实,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微博客时代的到来对媒介近用权产生了难以估量的现实影响。

二、媒介近用权的内涵

媒介近用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 )也称作接近使用媒介权,其基本内涵是“一种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一般私人可根据该权利无条件或在一定条件之下要求媒体提供版面或时段,允许私人免费或付费使用,以表达个人意见。”[1] 20世纪60年代,美国宪法学者J·A·巴隆考察了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党派色彩以及集中垄断事实后分析指出,乃是新闻界拒绝公众使用媒介剥夺了公众进行表达自由的权利,这样就限制了公众表达意见的多元化,因此联邦宪法必须从法律上为公众设立一项自由使用媒介的权利。1967年,J·A·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Access to the Press:A New First Amendment Right(近用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首次提出了“媒介近用权”的概念。1973年,他又出版了《Freedom of the press for whom?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为了谁的出版自由:论媒介接近权)》一书,对“媒介近用权”概念进行了系统论述。巴隆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出版自由”所保护的是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的权利,而不是传媒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在传播媒介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受众越来越被排斥在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已经到了“必须把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归还给它的真正拥有者—读者、视听众”[2] 的时候了。

针对国内有些学者将媒介近用权译成媒介接近权,笔者认为这种称谓不妥,本质上,媒介近用权包含“接近”媒介权与“使用”媒介权两层含义,而使用媒介权更能凸显公众在表达自由方面所拥有的个人权利。媒介近用权的实现程度可从三个方面来考察“受众是否可以自由地利用媒介接受真实并多样化的信息;受众是否能自由地利用媒介阐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受众是否能参与媒介信息的制作,并有效传播出去。”[3]如今,微博客时代的来临为公众实现媒介近用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微博所具有的操作简单、草根性、原创性、互动性、零时差传播特质极大的刺激了信息时代公众的传播欲望,在如下三个方面,微博客对公众的媒介近用权产生了巨大现实影响。

三、微博客对实践媒介近用权的影响力分析

(一)、 公众接近并使用媒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微博客的崛起再一次验证了马歇尔·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所提出的传播学著名观点“媒介即讯息”的合理性,无论后来学者对其观点如何褒贬不一,但是随着电子网络时代的日新月异的变化,每一种新媒介的出现总是意味着人的信息能力获得一次新的延伸,从而总会带来传播内容(讯息)的变化,微博客的崛起很大程度上验证了这一论断的合理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即时信息传播手段,微博客相比较于传统的博客、BBS以及其它传统媒体而言,最为明显的进步在于其传播渠道前所未有的拓宽。这些传播渠道的主体大多集中在知识精英阶层,底层公众很难有表达自由意见的权利,微博对于传播渠道的拓宽不仅仅表现在网络应用上,更为明显的是微博用户只要拥有一个和微博账户绑定的上网手机即可随时随地发布信息。据CNNIC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手机网民成为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半年内新增4334万,达到 2.77亿人,增幅为18.6%。[4]因此数量庞大的手机网民成为众多突发事件中最快的信息发布者,远远将一些传统媒体抛在后面。如2008年11月印度孟买发生恐怖袭击,很多现场亲历者用手机将当时画面拍摄下来源源不断地发送到Twitter上,由于手机携带、操作简捷方便,发布信息不像利用网络要受到一定地点条件限制,因此利用手机发微博大大拓宽了信息传播渠道。

另外微博开放的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技术使得微博网站能够与第三方软件进行合作,从整体上不断拓展和完善微博的功能,实现与其它网络软件的互惠互利,利用API技术,微博用户可以实现发布信息、上传照片、添加好友、网络搜索等功能,极大促进了微博友之间信息的交流与互动。

(二)、媒介话语权的分流使得公众意见表达多元化

话语这一概念最早用来研究修辞学以及诗学理论,随着近代媒介的兴起,话语理论逐渐被用作进行文化研究,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福柯的“统治性言论”、哈贝马斯的“合法化”等极大地丰富了话语理论,“话语始终是与权利以及权力运作交织在一起的,社会性的和政治性的权力总是通过话语去运作,在任何社会中,话语的产生既是被控制的、受选择的,又是根据一些秩序而被再分配的。”[5]作为意识形态的话语权掌握在媒介控制者手中,媒介利用手中的话语权能够对受众的传播效果产生现实影响,媒介话语权是一种潜在的能够对社会变迁产生影响的能力。在网络媒介出现之前,中国社会主流话语方式一直被政治权力话语和知识精英话语所统占,1994年中国加入国际互联网这一格局悄然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2000年以后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开始诞生一种全新的话语方式—民间大众话语方式。与政治权力话语与知识精英话语不同的是,民间大众话语方式具有琐碎性、草根性、多元性、丰富性与底层特征。它关注的是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心理体验,表达的是大众的喜怒哀乐,更可贵的是将底层群体的原初生命状态鲜活地展示出来,还给公众一个不加修饰的、丰富多样的的生活世界。

微博客的崛起被看作是公民新闻的又一次成功实践,由于传播成本的相对低廉,微博为更多的全体表达他们的自由意见提供了一个信息发布平台。在传统媒体一统天下时代,一般公众或底层群体是无法通过媒介表达自由意见的,因此传统媒体时代他们无法表述自己,他们只能被别人表述,在此他们作为人的主体性荡然无存,只能作为被媒介表述的“他者”。微博的出现被看作是对这一格局的解构,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通过微博来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而且这种个人意见的表达具有原创性,尽管至多只能发布140个字符,微博所发布的信息大体上呈现出碎片化、口水化、琐碎化特征,但这并不妨碍微博作为现时代最为民主化的一种言论表达方式,因为微博给了沉默的大多数更多平等发声的机会。媒介近用权的根本在于一般社会公众具有使用媒介的权利,从这一层意义而言,微博以之140个字符的“微薄”之力某种程度上担当起了使得媒介话语权重新分配的微言大义。

(三)、公共领域的建构提高了公众的社会参与意识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1962年在其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里提出,关于公共领域的范围,哈贝马斯在书中写道:“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6]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的目的“是在于让民众有能力对公共领域本身和国家的诸项实践进行批判性的思考。”[7]并且,哈贝马斯主张“公共领域意味着依靠话语交往形成公共舆论,使公共理性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文明的影响力。”[8]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建构一个社会公共领域的目的在于形成公共舆论,维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与公共福祉。

微博客的崛起对建构当代社会的公共领域功不可没,在微博客的世界里,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不复存在,这使得之前很多被传统媒介过滤的信息得以进入传播渠道。此外,利用微博进行信息传播消弭了传统媒介时代的身份以及阶级差异,信息的发布者是处在相对较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信息传播主体的自我身份认同感增强,因而不是仅仅将关注视角投放在个人身上,关乎社会他人利益的事件同样成为众多微博友关注的焦点,例如青海玉树地震后,众多微博友举行网上哀悼会,缅怀逝者,为生者祈福,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担当意识是一次精神上的洗礼。

建构社会的公共领域的过程中会形成公共舆论,公共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其理性的批判性,哈贝马斯指出:“理性体现在有教养的人共同使用知性合理交往过程当中,由于任何一种统治关系都会对它构成威胁,因此它本身也需要保护,以防表面化。”[9]当前关于微博客的批评者普遍认为微博由于其信息容量有限,而且所传播信息个人化色彩浓厚,因此不利于公共领域的建构,但是随着公众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微博在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共事件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刚刚过去的江西宜黄暴力拆迁事件中,钟家小妹钟如九利用微博向社会披露事件内幕,得到了众多微博友的声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事态进程,因此有网友称江西宜黄事件可看作微博在中国的“成年礼”。而且,公众利用微博对当今社会中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多问题进行讨论,发表见解,特别是2010年两会期间,“微博问政”成为一种时尚。

因此,微博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积淀在公众心中的传播欲望被点燃,一个基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正逐渐成型,建构社会公共领域的过程,也是社会公众享用媒介近用权的过程。

结 语

尽管目前微博发展如火如荼,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手段,微博本身还存在很多缺陷,关于此,很多学者都予以论述,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当年无限风光的博客如今已成明日黄花,其过程仅仅数年,因此,微博在当今社会变化万千的时代其生命力是否耐久,经得住时间和实践考量也应引起学界三思。但无论如何,微博的崛起再一次延伸了我们获取以及发布信息的能力,其对于公众媒介近用权的现实影响日盛,其潜在影响则难以估量,微博不微,它是一股正在成长的文化力量。

 

参考文献:

[1].林子仪.《论接近使用媒介权》[A].《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台北: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2].Jerome Barron. Freedom of the press for whom?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M].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73:75-77.

[3].李倩仪.《网络媒介在媒介接近权上的突破与限制》[J].《青年记者》,2010 年2月下:第65页.

[4].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research.cnnic.cn/html/1279173730d2350.html.

[5].Foucault. Power and Knowledge [M]. Brighton Harvester 1980:98.

[6].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汪晖编译.《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6页.

[7].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M].周宪、许钧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1页.

[8]. 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 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页.

[9]. 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 曹卫东 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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